稅總函〔2015〕511號
貴州省地方稅務局:
你局《關于撤縣建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》(黔地稅呈〔2015〕45號)收悉,經(jīng)研究,批復如下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》對市區(qū)、縣城、鎮(zhèn)分別規(guī)定了7%、5%、1%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。撤縣建市后,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應為7%。
國家稅務總局
2015年9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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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撤縣建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
稅總函〔2015〕511號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: 國家稅務總局 相關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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